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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大巴车自燃十余人丧命?假的

来源:新黄河 时间:2024-11-05 19:03 阅读

10月31日晚

有网友发布视频称

浙江嘉善县一桥上突发火灾

该网友还配文称

“特大火灾,

一大巴车大桥上自燃,火势迅猛,

车上20多人,听说只逃出5名。”

(网民发布的视频截图)

对此

浙江嘉兴消防发布官方消息

辟谣此条不实的网传消息

官方辟谣

10月31日,嘉善县姚庄镇丁枫线往红旗塘大桥方向100米处,有车辆起火,辖区消防力量立即出动扑救,17时29分火势被扑灭,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谣言一一击破

01

谣言一:大巴车起火❌

网传信息中提到,起火车辆为一辆大巴车。据消防消息,现场起火的是一辆7座的面包车,车上装有400斤纽扣,过火面积约8平方米,网传信息不实。

02

谣言二:特大火灾,火势迅猛❌

据消防官方消息,17时16分消防接到报警,17时22分消防员到场,17时29分火势被扑灭。从接警出动到处置完毕,仅用时13分钟,与网传的“特大火灾,火势迅猛”不符。

03

谣言三:车上20多人,只逃出来5人❌

据消防官方消息,车辆起火燃烧时,车内只有司机一人驾驶,且司机及时逃生,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网传信息背离事实。

阿消普法

新媒体时代

互联网成为谣言滋生与传播“温床”

因其传播速度快捷,范围广

一旦一些危言耸听的谣言

形成了一定规模

就会造成不良的影响

在网络上编造、散布谣言是违法行为

根据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

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违法责任

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

民事主体的名誉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如下: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违法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

谎报险情、疫情、警情

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

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

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如下: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

如果构成犯罪

则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如下: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国

消防 浙江消防 嘉兴消防

▌校对:张文烜

▌投稿邮箱:zgxfxmt@126.com

来源:中国消防

网友看法

1、网友幸福人生209260529:必须严惩造谣者。

2、网友豁达百灵鸟oVr:当官的吓一跳,

3、网友融洽:这个特大火灾是真是假?还是个未知数?没有找出传谣人,造谣人没有得到惩罚

4、网友殷其靐:抓

5、网友刘先峰:网警追查到底

6、网友苏幼辞1B0c:转发了

7、网友小小肥肥杭杭:真的,造谣罚的太轻了,所以屡禁不止,直接罚钱,故意的罚两万,封号,拘留10天,重要的是罚钱,封号

8、网友静心随缘:你的标题就是造谣

9、网友正直灯塔8s1:你你你……正在散播谣言!

10、网友孤独一枝桑:很讨厌为了流量造谣者,如果发生战争,造谣会引起恐慌,为了避免造谣,必须对造谣者严惩!

11、网友一周三点:这文章难道不是在造谣生事[发怒][发怒][发怒][发怒]

12、网友高级河流i:什么大一点的新闻?为什么全部是造谣的呢??? 是害怕视频被发酵,说是造谣的吗?

13、网友赏独:一场虚惊 造谣惑众者抓到没有?

14、网友忍者西瓜:大哥,狼来了。是要吃肉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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