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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县八孩案宣判 失责人员如何处理

来源:法度Law 时间:2024-11-21 20:52 阅读

今天,“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迎来新进展。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董志民虐待、非法拘禁案,被告人时立忠、桑合妞拐卖妇女案和被告人谭爱庆、霍永渠、霍福得拐卖妇女案。

法院判决被告人董志民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判决被告人时立忠、桑合妞、谭爱庆、霍永渠、霍福得犯拐卖妇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年、十三年、八年六个月和八年,并处罚金。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宋竟一律师向“法度Law”表示,历经一年多,正义没有缺席。对于董志民虐待、非法拘禁案,被告人时立忠、桑合妞拐卖妇女案和被告人谭爱庆、霍永渠、霍福得拐卖妇女案做出了判决。

注意到判决中:拐卖妇女罪的5名被告人是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予以追诉的。

这涉及到刑法追诉时效问题,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一般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已经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追诉时效的期限是根据各种犯罪法定刑的轻重,分别规定长短不一的追诉时效期限: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刑法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根据刑法规定,拐卖妇女罪的量刑最高是死刑,这样对应的刑事追诉期就是二十年,该案是1998年被拐卖的,是2022年初案发的,已经超过20年,所以需要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虽然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但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依然存在,不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而必须追诉的,最高检应当核准追诉。

宋竟一律师认为,这充分说明正义不会缺席也不应该缺席。那“结婚登记”造假、帮助违规办理,生了八孩、“计生管理”失控,被铁链锁、长期被非法拘禁得不到救助治疗,有关部门失职失责人员怎么处理呢?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张春雨律师向“法度Law”表示,对于一审判决,有的网友认为是大快人心,罪有应得,也有的网友觉得判决太轻了或者遗漏了强奸罪。有关案情暂且不论,针对报道中提到的管辖和时效问题,做简单的分析。

一、为什么该案由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直接管辖。

有两种解释:第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案件管辖“四级两审”的规定,一般的案件应有基层人民法院进行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本案中,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是有无期徒刑和死刑的,其情节特别严重包含:(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等。当然,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依法裁判,不需要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第二,本案中,虽然拐卖妇女儿童罪有无期徒刑和死刑,但是本案不存在情节特别严重的情节,毕竟他们还是有婚姻关系等。那么,为什么该案一审由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呢?

张春雨律师认为,这可能是基于丰县人民法院的移送(据报道:2022年1月31日,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对董某民立案侦查。2022年2月18日,公安机关以涉嫌虐待罪对董某民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2月22日,丰县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根据刑诉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项的(一),重大、复杂案件,(二),新类型的疑难案件,(三),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存在上述情形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具体分析本案,新类型的案件可以排除,最有可能的就是第一项和第三项,毕竟该案案起1998年,时间跨度大,经过媒体不断的挖掘,涉及人员较多,同时该案还涉及到,对于哪些案发时间较长,社会影响较大,社会危害极大的案件,如果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犯罪嫌疑人如何处理的问题?从报道中,可能是第二种。

二、有关时效问题:报道中显示有七人涉嫌拐卖夫妻儿童罪因已经超过追诉时效,为了从严打击拐卖妇女犯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对五人作用较大的进行追诉,对两人作用较小的未予追诉。这个是我国刑事诉讼法针对时效规定一个例外,一般来说,对于犯罪的追究,应在法律规定时效内,对于超过追诉时效的,不能在进行追究。但同时,还做了保留,其目的就是针对一些由于客观原因无法进行立案或者一些涉外的案件等,如果完全按照诉讼时效,有可能被一些违法犯罪利用,成为其逃脱罪责的一种方式,很难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丰县案件不仅涉及到妇女人身权利的保护,还涉及到拐卖妇女儿童这一国家重点打击的违法犯罪活动。因此,针对部分在案件中起作用较大的,最高检经过核准追诉,打击犯罪,是值得称赞的。

有网友问,为什么董志民没有被判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蓝天彬律师向“法度Law”表示,董志民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根据《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行为,可能发生在1998年,至今已经超过二十年,这就面临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问题,面临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根据《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

蓝天彬说,当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追诉时效期限如何计算,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争议,有的地方是按照自收买行为完成时起算追诉期限,也有的地方是按照自被收买的妇女被解救或脱离收买者时起算追诉期限,导致有的地方不追究刑事责任,有的地方追究刑事责任。但从对法条自身的理解出发,收买更适合理解为瞬时行为,收买行为在当时当地已经完成,而不是持续性行为,按照自收买行为完成时起算追诉期限可能更准确。因此,董志民如果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确实超过追诉时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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