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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采挖3株野生红豆杉被判刑判赔

来源:零度时评 时间:2024-11-29 07:44 阅读

男子李某今年65岁,是甘肃陇南市文县人,农民。2020年,李某上山采挖了3株野生红豆杉并移栽到3个花盆中,后被警方查获。经鉴定,这3株红豆杉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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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7日,红星新闻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甘肃省白龙江林区法院日前公布了本案判决,李某因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获刑1年,缓刑二年,此外,李某还要承担生态服务功能损失总价值以及生态修复费用共计11195.51元。

据公诉机关指控称,2020年农历三月,李某在文县梨坪镇境内一处山梁上发现3株野生红豆杉,遂用手拔出,装入自制的塑料背包内带回家,后将这3株野生红豆杉分别栽植在三个花盆中,摆放在正房靠东的台子上。今年6月3日下午被当地派出所民警在联合开展工作时查获。

经南京警院鉴定中心鉴定,李某采挖的3株红豆杉隶属于红豆杉科红豆杉属,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经四川省楠山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采挖、移栽的三株野生红豆杉造成的生态损害做出修复方案认为,李某承担其采挖林木造成的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期间损失价值8396.63元,生态修复费用概算2798.88元,共计11195.51元。

据悉,李某到案后积极配合接受调查,对自己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积极地缴纳了罚金。

据悉,天然红豆杉在自然条件下生长速度缓慢,再生能力差,加之一度惨遭砍伐,使其物种更珍贵、稀有,对其保护迫在眉睫,因此,1994年国家将其定为一级珍稀濒危保护植物,明令禁止采伐。2021年8月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甘肃省白龙江林区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挖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红豆杉3株,应当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法院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元,扣押在案的3株野生红豆杉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此外,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承担生态服务功能损失总价值以及生态修复费用共计11195.51元,另还需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头条号作者“蚂蚁说法”@蚂蚁说法\u0002对此进行了分析。

律师: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红豆杉是一级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将红豆杉移植回家(非砍伐),属不属于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里说的是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老李将野生红豆杉移植回家,没有砍伐、毁坏红豆杉,是否构成本罪?

答案是构成,采伐这个词语的含义主要是指采集和砍伐两个动作。砍伐的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采集的也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而且《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九条说了,国家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

所以将红豆杉移植回家,属于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零度时评综合红星新闻、头条号作者@蚂蚁说法\u0002)

仅代表律师观点,不代表零度时评立场

网友看法

1、网友秋予535687:对平民百姓小题大作,贪宫贪污几十万,上千元,判个三五年。[微笑][微笑]

2、网友聪颖海燕k:不懂法律公民,应认教育为主首道,无需牢房坐食。

3、网友派出所门口被盗的车:最后三颗那啥哪儿去了?

4、网友极速水滴3AY:农民并不了解什么是红豆杉?而这方面的知识也没有普及?

5、网友时闰sergreen:糊弄百姓一套又一套, 套套不一样

6、网友乡下人:派出所管的真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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