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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人员在雇主家洗澡摔伤索赔28万

来源:红星新闻 时间:2024-11-22 02:09 阅读

一次洗澡摔倒致伤事故

让家政雇员与雇主对簿公堂

雇员摔成八级伤残

向雇主索要高额赔偿

可雇主认为这纯属意外

自己不存在任何过错

那么问题来了

谁应当为这次事故负责?

雇员在雇主家受伤,双方产生赔偿争议

原告是一名家政工作人员,在被告(雇主)家中工作。双方签订家政合同时,约定工作内容为“一般家务”,服务方式为“住家制”。此外,被告委托中介公司为原告投保“家政无忧险”,保险受益人为原告,保费由被告承担。

某日晚9点,原告临睡前在被告家中浴室洗澡时摔倒受伤,造成创伤性脾破裂、肋骨骨折,后住院治疗,经鉴定已构成八级伤残。治疗期间,被告垫付4.2万余元医疗费,并从保险公司处领取了4万元理赔款。

原告亲属与被告在微信中就原告受伤一事沟通时,被告称“我们会做好防滑的,要改是个大工程,我们家内管全部走内墙的,要改等于把整个卫生间都拆了重新弄”“对,以后会装的(扶手),之前家里又没老人和小孩谁会想到这些”。

原告出院后,与被告就赔偿事宜产生争议,于是将被告起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承担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4.3万余元,另要求被告返还保险理赔款4万元。

原告认为:第一,被告是原告的雇主,原告在雇佣期间因使用被告家中的浴缸摔倒受伤,被告在微信中已承认浴缸存在高、陡、滑且底部狭窄的设计缺陷。由于被告未能给原告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应当对原告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原告是保险的受益人,被告无权代领理赔款,故应当全部返还给原告。

被告辩称:第一,原告受伤属于意外事件,被告不存在任何过错。原告摔倒时独自在卫生间洗澡,被告听见异动进门查看时被告已躺倒在地,但神志清醒、行动自如。被告陪同原告接受救治过程中,原告承认是在开启水龙头前,其站在浴缸内伸手将衣物挂在门背后时,由于门与浴缸距离过远而从浴缸内摔出。第二,被告家的浴缸是购房时开发商统一购买安装的,被告入住后未对浴缸进行过更换、改造。浴缸也不存在设计缺陷,即便存在缺陷,原告也应当起诉浴缸的生产商或销售商。第三,被告为原告垫付了4.2万元医疗费,保险理赔款仅能抵扣其中4万元,差额部分不再向原告主张。

法院:原告举证不足,驳回诉讼请求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应当对过错归责原则的四个构成要件承担举证责任。

第一,双方对于原告受伤的过程和原因陈述不一致:原告主张正常淋浴期间滑倒受伤,而被告辩称原告是在自行作出危险动作时摔出浴缸。原告未对其受伤的原因提供足够证据。

第二,审理期间审判组织与双方当事人一同勘查了事发地点,并随机抽取了同单元同户型两户房屋勘查,其均使用与被告家尺寸、品牌、型号一致的浴缸。可见被告入住后并未对浴缸进行过改造,该款浴缸与通行使用的浴缸在外观上也无明显差异。原告未对其所主张的浴缸存在设计缺陷提供证据。

第三,原告在被告家中提供劳务已满一个月,被告家仅有一个浴缸供全家使用,原告洗澡是维护个人卫生所需,并非在从事职务行为中受到损害。

第四,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的受益人是原告,但被告垫付的医疗费金额已超出理赔金额,故被告有权以保险理赔款抵扣垫付的医疗费。

综上所述,原告未就其主张提供足够证据,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原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如何认定这起事故中的侵权责任?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署家政合同,双方之间存在劳务关系。针对这种关系中可能产生的侵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条款的适用前提,需是“因劳务”产生的侵权责任,故判断提供劳务一方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是准确适用该条法律规定的前提。

本案中原告的工作内容是“一般家务”,但因其居住在雇主家,容易出现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交替和混合的情形。结合原告受伤的时间(临睡前)、行为目的(维持个人卫生)、主观认识(其个人生活所需)、行为的受益方(原告本人)等条件综合判断,原告的洗浴行为既非出自雇主的指示或为了雇主的利益,亦非在履行家政工作期间或与家政工作有必然衔接,不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中“因劳务”的适用条件。因此本案不适用该条法律规定,而是一般侵权案件,应当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过错归责原则包括四个构成要件,即过错、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损害事实,原告对四个构成要件均负有举证责任。其中,过错要件是过错归责原则的核心和基础。

本案中原告关于过错要件的证据,仅为原告亲属与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以被告自称会做好防滑,欲达到证明被告明知浴缸存在缺陷、主观存在过错的目的。被告辩称这是对原告亲属的安慰,并非承认浴缸存在缺陷。从审判人员现场勘查的结果来看,被告家使用的浴缸与市面上通用的浴缸在外观上极为相似,且浴缸底部自带防滑功能的磨砂材质纹路,不存在原告所称的设计缺陷。

由于原告未能完成对全部构成要件的举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其应承担举证不足的不利后果。

来源:CCTV今日说法

网友看法

1、网友真诚雪碧53:住家保姆就不应该用浴缸,这是主人家用的私人物品,洗澡用花洒淋浴

2、网友梦幻云山珠水:[捂脸][捂脸]终于碰到正常的法官,主人的浴缸就不是给你用的。

3、网友开朗大方上进的老王:假如顾主是男性,前往救助,有可能被原告以另外一种理由起诉,你信不?反正我信。

4、网友追逐光明的向日葵:吃饭噎死也要雇主赔吧

5、网友高原兰花草:觉得判决公平合理

6、网友兔斯基在路上:如果自己在家里洗澡摔伤,肯定是说因为自己不小心,怎么到了别人家,就不是自己的原因了?

7、网友陵子心语:虽说赞同法院的判决,但是雇佣保姆出现这样的意外,还是觉得很麻烦,能自己干尽量自己干吧。我家窗外玻璃从来没有擦过,我也不找人擦,自己也不擦,够不到,就那样呗。

8、网友机智的菠萝uo:法院判的太正确了,自己洗澡受伤是自己造成的,又不是在帮雇主干活。

9、网友TanYan128:自己洗澡都能摔成八级残伤?还跟雇主索要高额赔偿?在今后的雇佣合同中要明确若发生此类事件雇主不承担任何责任。

10、网友宝挺的好:我家的浴缸是给自家人用的,保姆还是得有分寸吧,洗淋浴就好了,还用别人的浴缸泡澡,太不把自己当外人了

11、网友老人河4:你在我家洗澡,摔了,得我赔钱,我觉得不公平。一你洗澡不该在我家洗,应该在正式的浴池洗去。二,没有哪家保姆有必须在主任家洗澡的条款,那我凭什么负责。

12、网友醉了清晨醉了雨:法院判的太正确了,自己洗澡受伤是自己造成的,又不是在帮雇主干活。对这种类似于讹诈的行为必须杜绝,不能助长歪风邪气。

13、网友爱花老阿姨:法院判决公平公正,没有说谁受伤谁有理[赞][赞]

14、网友春芽子368:按保姆的意思:是不是保姆洗澡时 雇主应该抽空帮助保姆洗澡,或者在旁边伺候着、守护着, 负责保姆的人生安全。不然摔着了,就得负责赔偿。 那到底谁是保姆。[what][what][what]

15、网友乐天派豆浆Nv:保姆来到雇主家是照顾家庭的,理应安全意识很强的,或是受过培训的要么怎么照顾别人呢?自己都照顾不好自己,出了意外还要理赔,以后连保母都敢不用了

16、网友悠妈6:支持法院主持公道

17、网友沉着橙子dL:保姆真夠无赖了,判的好!自己摔伤自己承担医药费,应判4万还给雇住

18、网友爱家和田4z9:雇主家里应该买保险。如果家里来人或者自己不小心摔伤可以理赔。我以前在美国都要求屋里要买意外等保险。如果有人在你家里摔伤,可以赔偿

19、网友祁连烟雨:支持法院公正的判决!

20、网友甜心菲尔:岂不是笑话吗,这也要起诉,表脸,所以,不是万般无奈之下,就别请人了,操心费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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