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爷爷把房子10元卖给孙子想要回遭拒的案例,在网络引发关注。
据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爷爷张某在原单位工作期间,通过房改优惠购买了一套学区房,与妻子共同居住。
2018年9月,张某的孙子进入小学读书,次年8月,张某夫妇与儿子、儿媳共同前往房管局,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买受人为孙子,成交价为10元,该房屋就此过户到孙子名下,但产权证仍由张某持有,房屋也由张某夫妇继续居住。
2021年,张某的妻子患病,夫妻二人与儿子发生争吵,儿子便自行将产权证挂失,重新申领并持有。张某的妻子离世后,张某向法院起诉儿子,要求确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将房屋回复登记至自己名下。
法院认为,双方虽对房屋过户真实原因有异议,但均认为签订合同不存在真实房屋买卖合意,房屋买卖成交价10元,非正常房屋买卖价款,故应认定案涉二手房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
过户时孙子已入读对应学校,张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为入学暂时过户,故认定为赠与。
因此,法院判决确认案涉房屋归孙子所有。
张某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张某过户房屋是为了孙子入学所需,而张某儿子认为是对方自愿赠予,合同中双方并没有买卖房屋的意思表示,且成交价仅仅只有10元,与房屋实际价值相差悬殊,因此在性质上应当认定为赠予,而非买卖。
虽然法院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是给孙子过户房屋确实张某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且办理了过户登记,在法律上属于赠予行为,因此张某的孙子基于对方的赠予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如果张某能够证明对方存在欺诈行为,导致其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将房屋过户给孙子的,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有网友评论,老人当时是被撺掇了所以将房子过户。针对这种情况,付建表示,合同有效包含四个条件: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
在本案中,虽然爷爷与孙子之间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是购买房子并非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此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同时,由于爷爷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需要承担不利后果。认定存在可撤销的情形的前提,是该合同合法有效,如果该合同无效,便不应考虑存在可撤销的情形,即使认定为存在撺掇的情形。
九派新闻记者 覃钰钰
【来源: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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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看法
1、网友靖欣Xi:10元过户,房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给办嘛!?
2、网友北鼻默:这个应该合法吧,十元房产局能过户
3、网友2016向阳:房子迟早是要给儿孙的,为何又要要回呢!这样丢掉的是亲情
4、网友吃青草的狼:这老人也是可怜,没防着儿孙,导致如此后果,对簿公堂,输赢都会很伤心。学学我公婆,八十六了,房子票子等财政大权还自己掌握呢,老人只要没糊涂到不认人,还是自己掌握钱财比较踏实,俗话说,钱是人的胆~
5、网友居家优品小物推荐:这叫赠予?成立吗?什么法律
6、网友忍者看人:判决不对,应该返还的
7、网友不如平凡8045:我感觉是因为妈妈过世了,老爷子想要房子二婚吗?
8、网友武汉贺鹏飞:爷爷奶奶的名字,孙子是上不了学区的学校的,法院应该考虑这个因素,现在爷爷想要回自己的房子,说明和儿子儿媳的关系已经非常不好了,为了自身保障,才想要回自己的房子,属实可以理解,不出问题的话,其实房子老人以后也会留给自己儿子孙子。
9、网友幸福长沙老胡:为了一套房,丢了亲情,真是不值得
10、网友退休的闲人:一看题目就有问题,房管接受10元的房产交易合同?
11、网友缺缺叟:这个判决明显存在偏袒,既然认定为无效合同在先,就应该归还给原所有人!!
12、网友越过秋天进入冬天:赠予?赠予的税交了多少十元的学区房?这不明摆的偷税漏税行为吗?是什么操作?
13、网友静水流深ok:中国人不是都为子孙无私奉献吗?为什么拿回?
14、网友千寻流星:赠予人在对方不履行义务时不是可以撤销赠予吗?儿子和老子吵架并闹到法庭打官司,肯定是儿子不孝,完全应该撤销
15、网友17965858:赠予不能撤销吗?
16、网友潇洒圆月sY:北京4套房孑,写遗嘱行!过户门也没有。不死决不出手!现在的人心,亲儿子也不形!
17、网友冯大哥:首先应该本着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老人财产给晚辈的前提是,晚辈的孝顺,能够为老人颐养天年,当这个基础不成立,应该准许老人撤销原有的类似于赠送关系,同时从这个案例也给老年人一个警示教育,不到百年,在自己的意识清醒的时候,银行卡和房产证始终必须在自己的手中,这是自己的尊严,求人不如求己,当下的世道父母、包括老人可以无私的把一切给儿子孙子,又有多少儿子(孙子就别提了)懂得反哺孝顺的,
18、网友坑人行二:请参考上海一起案例,老人送出去的房子,是可以通过诉讼要回来的!
19、网友靖欣Xi:很多时候父母为儿女都是无私的,儿女对父母算计太多。
20、网友乘风破浪的桂鱼:不都是一家人吗 在谁名下不都一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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