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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拒招川大学生于法无据应纠正

来源:劳动报 时间:2024-11-22 12:40 阅读

继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公开宣布拒聘四川大学毕业生后,上海一公司负责人日前也在微博宣布,川大研究生张某事件给社会带来极大负面影响,公司决定原则上不招聘川大任何师生。

当下正值毕业季,很多学生把找工作视为当务之急,两家公司相继如此表态,令人匪夷所思,不仅暴露出其在招聘事宜上“一锅端”的武断,更是侵犯了学生的平等就业权。

据悉,川大师生之所以不受招聘单位待见,原因在于川大硕士研究生张某欺负农民工一事带来的负面影响。对于张某在社交平台发布不当言论的行为,四川大学此前发布的情况通报表示,已处以留校察看和留党察看处分。对此结果,北京某律所发布通告称,鉴于川大在最近处理张姓学生不当行为中的表现,该校的治学态度显然不高,该校毕业生的品质难以让社会信服,请持四川大学毕业证的求职者勿再向本所投递简历。

此外,也有网友指出,不排除企业的声明或是为了蹭热度、博眼球,借此提升知名度。

无论出于何种原因,企业如此明目张胆拒招川大学生,于法无据于理不合,应坚决制止并纠正。

首先,因为个别人的负面事件而全盘否定川大师生,显然是以偏概全。学生行为失当,难免会影响学校声誉;对于学校的处置,有人认为不够严厉也可以理解。但将个别学生问题归咎于整体学校教育,进而认为学校无法培养合格人才,这样的评判很不合理。因个体案例为群体“贴标签”,这种“一锅端”、“一叶障目”的思维,不利于企业吸纳人才,也伤害了很多品行端正的川大求职者。让川大几万学生都和张某一起受过,这与封建社会的株连几乎没有区别。

其次,拒收整体川大学生,已经涉嫌违反法律规定,属于就业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从以上规定来看,法律列明属于就业歧视范畴的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但就业歧视并非仅仅局限于上述四种情形,毕竟后面还有个“等”字。

企业虽然可以对求职者的学历、专业等提出要求,但不能随心所欲设置门槛。此前,教育部曾明确各类校园招聘活动不得将毕业院校等作为限制性条件。企业将“川大毕业”作为劳动者的入职排除条件,显然违背了平等就业的立法精神,对劳动者构成了歧视。以一种极端对峙一个错误,难道不也是一种网络暴力?尤其是作为律所,知法犯法非常不妥。退一步说,张某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应该谴责处分,但其已认错,即便对于张本人,也不能剥夺其改过自新、就业谋生的机会。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就业稳则民心安、社会稳。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是稳就业的重中之重。2023届应届大学生即将踏上工作岗位,企业要尽最大努力稳定现有岗位、拓展新增岗位,提供平等就业的机会,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切不可将一些与岗位无明显相关的因素设定为应聘条件。劳动监察部门应对招聘单位的不当言行进行警示、约谈甚至处罚,切实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避免发生更多企业仿效的多米诺骨牌效应。

我们都希望生活在一个依靠自身能力、努力奋斗就能实现人生价值的社会,这就需要从执法层面规范企业用人制度,消除各种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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